诉讼指南-诉讼收费

2020-12-02 15:19:06 liheli1 8

收费依据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需交纳诉讼费用。交纳标准依照国务院颁布的从200741日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收费标准(速算公式)

 

 

项目

类别

单位

交费标准或速算公式



案件受理费

 

 

 

 

 

 

财产类案件

1万元以下

S=50/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

S=A×0.025-200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

S=A×0.02+300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

S=A×0.015+1300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

S=A×0.01+3800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

S=A×0.009+4800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

S=A×0.008+680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

S=A×0.007+11800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

S=A×0.006+21800

 


超过2000万元

S=A×0.005+41800


离婚案件

 

 

 

 

50-300/件。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100-500/件。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

 

 

 

10/


行政案件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100/


其他行政案件

50/


案件受理费

破产

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

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其他非财

产案件

 

80/


调解、

撤诉、

适用简

易程序

审理

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

 

 

执行案

件执行

申请费

执行后

交纳,

不由申

请人预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50-500/


不超过1万元

50/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

S=A×0.015-100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

S=A×0.01+240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

S=A×0.005+27400

 


超过1000万元

S=A×0.001+67400


申请保

全措施

(当事

人申请

保全措

施交纳

的费用

最多不

超过5000元)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

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

30/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

S=(A-1000)×0.01+30


超过10万元

S=(A-10)×0.005+1020




申请支

付令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申请公

示催告

100/


当事人

提出案

件管辖

权异议,

异议不

成立

50-100/


申请撤

销仲裁

裁决或

者认定

仲裁协

议效力

400/


说明

表中表示应交受理费或申请费,

“A”表示诉讼或申请请求的金额或价款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  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  行政赔偿案件;

   5.  申请再审的案件;

   6.  以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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