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申请执行须知
如果您系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在向法院申请执行前,请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一、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外国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五、执行立案后的注意事项
2.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要人民法院调查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调查申请。
6.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处分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义务是否能够全面履行,其重要因素在于被申请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不足,人民法院无法查实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需要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不能实现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后果。
来源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网 http://spb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3/08/id/320151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