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全文
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成了音乐圈里最热门的话题。在这一修改草案中的部分条文内容,因为涉及到作品翻唱、延伸集体管理、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等问题,引起了音乐界人士的高度关注。昨天,不少知名音乐人纷纷表示,担心自己的权益将因此受到伤害。 新歌问世仨月就能随便唱?
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修改草案在音乐人中引发争议最大的,当属第四十六条。就在该草案公布后不久,著*音乐人高*松便率先在微博上提出质疑:“一首新歌在三个月内是难以家喻户晓的,在这时就可以不经版权人许可翻唱翻录,和一首歌红了几年你再去翻唱翻录性质完全不同,这是赤裸裸的鼓励互联网盗版行径。”很快,他的这番观点便得到了不少音乐创作者的响应。
比创作者更着急的,则是各家唱片公司的老板们。有唱片公司负责人担心,按照这样的规定,公司辛辛苦苦推出了一首好歌,可是三个月后就被其他公司拿走随便使用,唱片公司赖以为生的独家版权资源将可能不复存在
日前,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在一个清明节假期的仔细阅读和分析后,草案中的部分条款引起了音乐界的众多人士的强烈反响,包括高*松、小-柯等著*音乐人都是高声反对,甚至称这是“变相帮助盗版”。昨天下午,针对音乐界对草案的质疑声,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也做出了回应。“这个草案毕竟刚刚发布,我们不希望一有反对的声音我们就急着跳出来说明什么。
国家版权局日前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和修改说明,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个人整体感觉,这个修改草案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比较管用,更具操作性,是在积极回应现实问题,而且有些实践问题在草案中找到了解决的法律依据。第一大突破:法定赔偿额提高到100万元近年来,网络侵权盗版比较严重,比如,资源分享网站、电子商务网站等侵权获得的收益很高,如果不及时打击,就容易造成损害扩大。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起社会争议 针对“录音制品”使用 音著协回应-- 著作权人报酬权不能确保 著作权法"录音制品出版3个月后"可以"随便"使用的规定引发争议。日前,音著协首度回应对该条的意见。资深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也指出,该条规定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同时有断章取义之嫌,会有助长侵权的可能。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公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争议最多的是第46条和48条的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使用者只需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近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条在音乐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有人认为,这是“给侵权者打开了方便之门”。高*松也说:“将导致幕后创作者流失殆尽”。中国音像协会唱工委常务副理事长宋-柯撰长文逐条分析提意见,建议第四十六条恢复原法中“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宋-柯表示,第四十六条虽有利于音乐作品的传播,但忽视了对创作者劳动的尊重。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
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起一片喧嚣,无论是在音乐艺术界,还是网络出版界,质疑声、不满声四起。新著作权法是更好地保护创作者还是使用者?这是一个值得关心的问题,也是双方利益博弈的起点。 古典李论:克*德曼“盗版”有理?
新《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出台引起一片喧嚣,“鼓励盗版”之说,更是成为全国流行音乐人的剑锋所指。与此同时,有一个关于版权的官司也已经进入了最后阶段——音乐人叶-聪起诉法国钢琴家克*德曼未经作者允许盗用其作品《嫦-娥奔月》在全国做巡演逾百场。有人认为虽然新的《著作权法》仅仅在修改草案征求社会意见阶段,但这个案子的宣判势必会对新《著作权法》的走向起到微妙的作用。
有一种观点比较有趣:中国流行音乐界人数众多,但却由于起步较晚且受语言限制,与国际流行乐坛发生关系大多仅限于引进的演唱会层面,输出更是鲜有规模,再加上流行音乐本身的草根性,因此很难一步跨入国际标
第19届东方风云榜颁奖盛典昨日在上海梅赛德斯-奔-驰文化中心举行,正在征求意见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成为热点话题。到场歌手多表示,希望能够从保护创作者的利益角度出发,能够更合理完善。而中国音著协副总干事刘-平昨天在接受央视专访时回应称,新的修改草案,恰恰是为了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要从技术角度解决著作权人的获酬权问题。
多名歌手:
草案如通过影响非常恶劣
昨晚,第19届东方风云榜颁奖盛典在沪举行。到场的大多是歌手,对于近期公布征求意见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表示了关注,不少艺人发出呼吁,希望能够更关注创作人的利益。
身为创作歌手的胡*斌表示,“草案把很多创作人压得喘不过气来,没照顾到创作人的情绪。希望音乐人都能够团结起来,否则大家以后就只好去翻唱LADY GAGA吧。”而牛奶咖啡组合也表示,“自己创作的曲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和意见引起社会广泛热议。截至记者发稿时,新-浪微博关于“著作权法修改”的微博已达8.45万余条。草案第46条中说,“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品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音乐人周*平、高*松、汪-峰等也认为该条款会挫伤原创音乐的积极性。
偏袒公众利益忽视著作人?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当今社会创作人群大增,针对这种情况,著作权法的任务就要强调利益平衡,既要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也要保护公共利益
南方日报:修改草案删除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一例外规定,同时新增了“3个月后”这个时限规定。一方面,著作权法强调了利益平衡,但另一方面,音乐人担心丧失自己对作品的掌控?
陈*奇:录音制品3个月后就被人免费使用,很不合理。我自己的东西你没经过我同意就公开使用了,这不是侵权吗?别说3个月,3年都不合适,因为私有财产的使用必须经过所有人同意啊。况且,所谓的付费没规定该付多少,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没有议价的权力,随便给你一点钱就能叫使用费。
张*安:以前著作权法保护对象主要集中在著作权人身上,但对著作权人的严厉保护可能会影响第三方、甚至是社会的公共利益,毕竟他们的利益只是众多利益中的一种,草案可能就是基于这种考虑才做出了修改。
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的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项内容受到了音乐人高*松(点击观看高*松影视作品《大武生》) ( 微博)、汪峰*微博)等人的强烈质疑,认为该规定损害原创者利益。 就此有专家认为,之所以会以3个月为期限,立法者可能希望给著作权人一个制作录音制品的时间,它可以保障第一家制作录音制品公司。草案明确了创作录音制品之后要到“音著协”去备案、缴费,然后由其集体管理,从法律层面来说,这样是可以保障著作权人利益的。
争议1
偏袒公众利益忽视著作人?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当今社会创作人群大增,针对这种情况,著作权法的任务就要强调利益平衡,既要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也要保护公共利益
南方日报:修改草案删除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一例外规定,同时新增了“3个月后”这个时限规定。一方面,著作权法强调了利益平衡,但另一方面,音乐人担心丧失自己对作品的掌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