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的定罪与量刑_什么时候及情形下负刑事责任_成立共同犯罪吗,构成累犯吗
在生活中无论是给他人造成精神上、财产上还是身体上的伤害都是要进行赔偿的,如果侵害的情形严重,还会得到刑事上的处罚。但在侵害的意图上又故意的和过失的,如果是过失犯罪的话会怎么判呢?过失犯罪的定罪和量刑,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吗?构成累犯吗,轻伤有过失犯罪吗,轻伤有过失犯罪吗,过失犯罪是否有间接正犯,过失犯罪的主体要件,过失犯罪主客观一致吗,过失犯罪够不构成累犯,不构成过失犯罪的情形。这些都是大家对过失犯罪主要关心的问题,下面就让华律网的小编进行一一解答。
一、过失犯罪的定罪
1、过失犯罪行为本身蕴涵着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
2、过失犯罪行为本身是错误行为,即属于不适当的、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
3、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人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表现在主观意志上,而是体现在客观效果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是过失犯罪。
一、过失犯罪什么时候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构成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根本否定态度心理。
2.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刑法第330条和第332条除外(由于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只有特定结果发生了,才成立犯罪)。
3.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性明确规定。
一、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
客观方面
1、各行为人都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这里所说的共同注意义务是指各行为人不仅都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而且在实施可能导致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过失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时,不仅自己注意而且也要促使他人注意,从而使行为人之间的注意义务存在互动、协作关系,来共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2、数人实施或促成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各行为人之间存在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各行为人共同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各行为人违反共同注意义务导致了同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共同过失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与共同危害结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尽管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对共同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可能不相同,但必须和危害有因果关系。
生活中处处有意外,如果是对他人施行的暴力行为故意还是过失的状态是对处罚和量刑有很大影响的。一般来说轻伤是不会造成犯罪,但是重伤是会构成犯罪。
轻伤有过失犯罪吗
1、过失致人轻伤
如果行为人只是过失行为导致了他人轻伤的话,那么此时一般是不认为构成犯罪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人重伤的才能以犯罪论处,如因过失致人轻伤的,则不能以刑事案件论处。但此时,还是需要对伤者进行一定的民事赔偿。
实务上对于间接正犯的形态,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无意识的工具。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犯罪构成要件所需的责任能力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2)利用善意的工具。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构成要件的违法意识(认识因素)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3)利用无目的而有故意的工具。即对于被利用人欠缺目的犯的必须的特别责任要件而利用;
4)利用合法行为的工具。即对于他人不违法或有阻却违法性的行为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5)利用欠缺行为责任的工具。即对于他人欠缺规范要素的行为而加以利用的情形;
(1)主观说,亦称个人标准说,以行为人本人的注意能力为确定违反注意义务的过失标准。根据本人的注意能力对一定的构成事实能够认识,应当认识而未认识,产生了违法后果。依此确定违反注意义务,称主观标准。
(2)客观说,以社会一般人或平均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确定某具体人的违反注意义务的过失责任。具体人就是一定的行为者个人,一般人或平均人的标准是意味着社会上一般认为是相应的社会相当性的客观标准。
(3)折衷说,认为把具有相应情况的某些人人的注意能力加以抽象化,作为一种类型标准,而这一类型标准是根据社会相当性形成的。根据这样的某些类型标准再以广泛意义的社会相当性来加以抽象而形成一种一般的普通的类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