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诉讼

2022-04-20 10:21:33 liheli3 0

劳动诉讼,或称劳动争议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或决定而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并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案情描述


韩某在某公司工程部当水暖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4月3日至2008年4月2日。劳动合同到期后,韩某仍在该公司工作,双方未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2008年12月22日,韩某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此后,韩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2008年9月份的工资。


2009年6月8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该公司向韩某支付2008年9月的工资1104.51元,以及2008年5月3日至2008年12月2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9067.43元。


该公司不服,认为双方没有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的主要原因是韩某拒绝签订,故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9067.43元,但同意支付2008年9月的工资1104.51元。于是该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案例分析


本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申请证人刘某、宋某出庭作证。刘某、宋某证明在2008年六七月间曾经接到过公司人事部的电话,通知韩某去签合同,宋某将此通知转达给了韩某。但对于韩某不与公司续签的情况,该公司缺乏证据说明,法院认为该公司仍应负有提示韩某续签的义务,且直至韩某提出辞职时,公司也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此义务。所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向劳动者韩某支付10171.94元。

《劳动法》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步:判断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劳动争议提起诉讼


1、提起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


2、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3、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a、不服终局裁决的


b、不服一般裁决的


第二步:提起诉讼的时间


1、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不服终局裁决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第三步:选择诉讼的法院


a、劳动合同履行地


b、用人单位所在地


第四步:准备起诉立案的材料


劳动者起诉:


劳动者的身份证、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组织结构代码证、有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起诉状、证据材料及清单(最基本的证明劳动关系的合同、工作证、考勤表、入职登记表等)


用人单位起诉:


法人营业执照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者身份证,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身份证明,起诉状,证据材料及清单


第五步:受理案件的标准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受理,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六步:开庭


先行调解--开庭--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被告答辩--法庭调查--双方举证质证--辩论--最后总结陈词

申请与受理

1、调解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3、申请期限: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申请须符合三个条件:即申请人必须与本争议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相对人,即申请人必须说明与谁发生了争议,在哪些问题上发生了争议;有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理由。


4、审查:


(1)审查申请调解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不是劳动争议的,不予受理


(2)调解委员会接到 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对已经过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调解委员会不应受理,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申诉办


理。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做出受理《受理案件通知书》或不受理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调查核实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应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调查工作一般包括:


(1)弄清争议的基本事实,即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争议的焦点等。


(2)了解与争议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判断争议的是非曲直和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


(3)对调查得到的材料进行 综合分析研究,并结合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判明是非,分析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拟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


(4)召开调解员会议,通报调查情况,讨论确定调解方案,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确定调解意见。《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


(5)指定调解委员会成员与劳动争议当事人谈话,宣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提出正确对待调解的要求,通过宣传法律知识及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为调解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组织调解

调解程序:


(1)书记员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到会人员情况


(2)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宣读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会议纪律,当事人应持的态度


(3)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陈述和意见,询问有关案件、核准事实


(4)公布核实的情况和调解意见,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5)依据事实和法律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管是否达成协议都要记录在案,当事人核对后签字。


调解终结

调解终结的具体方式包括:


(1)当事人自行协调。在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劳动争议的调解即行结束


(2)当事人撤回申请《撤回调解申请书》。如果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撤回自己的调


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应当准许,并终结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拒绝调解,这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终止调解


(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各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4)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3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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