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流程

2022-04-18 10:16:02 liheli3 0

为了保障社会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房屋在征收的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征收的程序进行:


1.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政府


2. 人民政府对补偿方案进行分析


① 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② 针对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③ 对房屋征收方案做出风险评估。


④ 对方案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3. 政府对房屋征收方案做出公告


在公告中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4. 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


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某县人民政府2013年4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该决定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详见《某公园周边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该方案由县房屋征收中心拟定。房屋被征收人甲等人对飞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服,2013年5月向被告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补偿方案。被告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原告甲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征收补偿方案不能单独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告对原告的复议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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