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目标物
2020-12-24 17: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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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的对象
1. 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 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 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 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 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 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 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 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